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恢1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东胜区天骄路鑫通中央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