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4586号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内蒙古光大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鄂托克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鑫通中央大厦A座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内蒙古光大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普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内蒙古光大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内蒙古光大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