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26民初718号
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保康县黄堡镇黄堡村**;组织机构代码:31658288-7。
法定代表人:閤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964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保康县锦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