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83民初1200号 原告:***,男,汉族,19782年4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 原告:**,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法定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 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