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83民初1200号
原告:***,男,汉族,19782年4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
原告:**,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法定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 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