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24民初668号
原告:襄阳市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杰公司),住所:南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铁塔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简称***阳分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
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襄阳市南漳区域经理,住襄阳市襄城区。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杰公司与被告铁塔公司、***阳分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茂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杰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阳市茂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