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56号
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住所地:老河口市两仪街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2420621671P。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光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964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2月18日,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河口市光未然小学负担。
审判长 叶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