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138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襄阳市万商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78号。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万商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