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1594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枣阳市人民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