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1594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枣阳市人民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枣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