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945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5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衡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