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与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211民初11268号
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辽02民终436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辽0211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栓元、张德荣、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雷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PS裁切与收版机组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案涉设备经双方确认符合货前验收后,送到原告用户处又进行了多次调试,实际已超过试车与调试7天的要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截止到2017年3月原告认定案涉设备经被告多次努力调整后达到验收要求,但在此后的开机实验中案涉设备又出现了问题。 2017年7月12日,双方就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作出分析及整改方案,本院认为,该方案系原、被告对案涉设备存在相关技术问题的确认,且能够证明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技术参数的问题,如毛刺≥25mm,收版精度超过2mm、收版高度实际不足650mm等;而关于被告辩称该方案系原、被告就新的设备所达成的新协议的主张,本院认为,从该方案的内容和措辞来看,其是对案涉设备的相关问题的描述,同时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还有购买新设备的协议,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用户方案外人承德天成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说明,亦指出联机运行后生产线裁刀及收版装置存在毛刺超标,3min换刀无作用,收版系统收不齐等具体问题。综上,被告并未完成根据技术协议第六条(4)项约定的验收条件。 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了原告发送的合同解除通知书,现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此之前对案涉设备做进一步调试且满足验收条件,故应认定案涉设备没有最终通过合同约定的联机运行要求,因此,案涉合同已解除。鉴于案涉合同已解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84万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解除后,原告亦负有向被告返还案涉设备的义务,故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设备(运费由原告负担)。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材料及水电费70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中关于“现场调试/试生产期间,所需的PS板材及相关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的约定,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材料费及水电费,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工、差旅及管理费4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原告的经营成本原本就包括人工、差旅及管理费,其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产生了上述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立即支付尾款56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合同已解除,故原告无需再向被告支付尾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及《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PS裁切与收版装置,型号PSCW1500-25+T2,要求技术参数:裁切精度中毛刺≤25μm;换刀时间为≤3min;收版精度为堆垛偏差±2mm;收版高度的最大堆垛高度为800mm等。验收方法:验收标准按《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的性能参数验收;验收人员及时间:机器调试完毕7天内,由双方相关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完毕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与否)的验收报告。验收条件:设备在甲方(原告)用户场内完成联机运行,进行图纸交接完成后,方可视为最终验收完毕。另外现场调试、试生产期间,所需的PS板材及相关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合同总价格为14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总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合同工期开始,乙方现场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设备包装发货,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设备正式交付使用,12个月质保期后的3天内,甲方付清合同余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设备已在被告现场经验收后于2015年12月发至河北承德现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84万元。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试验收,原告技术人员对调试进行记录。2017年4月17日双方对设备问题进行协商研究。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作出分析及整改方案》,该方案上罗列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标或要求、原因分析、拟整改的方案、整改后可达到的技术指标”,并有原、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该方案上签字。2017年7月17日案外人承德天成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示关于在线裁刀严重质量问题的说明。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该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及《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原告技术人员跟踪调试记录、会议录音记录、合同解除书、快递收件信息、裁刀严重质量问题说明;被告提供的出厂前验收记录表、设备情况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一、解除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 二、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返还84万元。 三、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合同设备(运费由原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671元,由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负担126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 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
书 记 员  曲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