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与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辽0211民初781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峰、王阿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雷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其双方签订的合同,该诉请能否支持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所提供的设备要首先在被告场地完成一次验收合格后,才可发送至河北承德甲方现场,但对于该验收的具体标准与甲方现场的验收标准是否一致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故应推定该验收亦应遵照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现案涉设备双方认可在被告场地进行过验收且已发送到甲方现场,故应推定在被告现场的验收结果为合格;第二,设备到达甲方现场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试验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在2017年7月12日就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作出分析及整改方案,并在该方案中明确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标或要求、原因分析、拟整改的方案、整改后可达到的技术指标”,可见至此双方仍在对于案涉设备进行调试整改,原、被告此时均认可案涉设备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整改,后原告在2017年8月10日便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整改方案上并无有关整改时间的约定,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书之前向被告询问过整改情况或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整改,故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达成整改方案后未给予被告合理的整改时间,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现场调试、试生产期间,所需的PS板材及相关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材料费及水电费,对于原告所要求赔偿人工差旅及管理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剩余货款56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设备正式交付使用,12个月质保期后的3天内,甲方付清合同余款”,现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亦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2017年7月12日就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作出的分析及整改方案系非针对案涉设备一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还存在其他PS裁切及收版机组的供货关系,故对其此节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及《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套PS裁切与收版装置,型号PSCW1500-25+T2,合同总价格为14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总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合同工期开始,乙方现场验收合格,付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设备包装发货,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合同款的30%,计42万元,设备正式交付使用,12个月质保期后的3天内,甲方付清合同余款;验收方法:验收标准按《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的性能参数验收;验收人员及时间:机器调试完毕7天内,由双方相关人员参与验收;验收完毕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与否)的验收报告;现场调试、试生产期间,所需的PS板材及相关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设备已在被告现场经验收后于2015年12月发至河北承德现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84万元。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试验收。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就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作出分析及整改方案,该方案上罗列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标或要求、原因分析、拟整改的方案、整改后可达到的技术指标”,并有原、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该方案上签字。 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2017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PS裁切及收版机组商务合同》及《PS裁切及收版机组技术协议》、PS裁切及收版机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方案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一、驳回原告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大连立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欣 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 人民陪审员  冯 莉
书 记 员  曹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