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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友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金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他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丈八北路256号捷瑞新时代2幢106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澄城县金凯大酒店,住所地:澄城县古徵街南段转盘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金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陕0525执224号。现因该案当事人对执行法院情绪对立,案件实质性推进缓慢。据此,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由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澄城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韩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韩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