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澄城县金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澄城县金凯大酒店 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新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澄城县金凯大酒店建设工程纠纷一案,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澄城县金凯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率按LPR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澄城县金凯大酒店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立案申请执行,澄城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后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25执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执他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20)陕05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由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