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773号
原告:成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岳定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华。
原告成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蒲江七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