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民终6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区广宁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瑾***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京能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京能热电厂之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确认其与京能热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京能热电厂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补偿(即岗位津贴)3450元;3、京能热电厂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运龄工资1386元;4、京能热电厂赔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工资性收入损失30101元,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共计36449元;5、京能热电厂赔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克扣工资性收入)损失4179元;6、京能热电厂赔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克扣的工资及奖金损失14474元;7、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10月和11月(应11月18日和12月18日发放)的饭**贴800元;8、京能热电厂支付女工用品费300元或价值300元的女工用品;9、京能热电厂报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4081.6元和25%的赔偿金1020.4元,共5102元以及误工费用;10、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10月、11月应发工资2574.34*2=5148.68元和奖金3864*2=7728元,合计
12876.68元;11、京能热电厂补发部分(即10月、11月)年终奖4083.5元;12、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未休8天年休假(按标准300%支付)工资,共计7826.74元;13、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因病假扣除的病假工资10941.25元;14、判决京能热电厂修改完善有些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并给予补偿;15、判决按照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之裁决,京能热电厂应当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做出约定;16、判决***没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单位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7、判决京能热电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8、判决京能热电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京能热电厂为其补缴1992年7月至12月的退休养老金(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并由有关部门追缴;20、京能热电厂为其补缴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21、判决其在1992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和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从事的粉煤灰和空压机工作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22、判决申请仲裁确认仲裁结果出来之前京能热电厂没一次性发放给其的补偿金和赔偿金(以第16项、17项、18项为主);23、执行(2016)京0107民初1204号判决书中的全部内容,合计887.31元;24、金额总计102764.48元(含一审支持的887.31元);25、由京能热电厂承担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京能热电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3、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补偿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贴160元;4、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拖欠其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运龄工资1386元;5、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赔偿其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经济损失、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共计36449元;6、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赔偿其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4179元;7、请求判令京能热电厂赔偿其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经济损失14474元;8、请求京能热电厂修改完善有些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9、根据裁决书的裁决京能热电厂应当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做出约定;10、其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京能热电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11、请求判决京能热电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2、请求判决京能热电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3、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支付拖欠其2015年10月和11月(应11月和12月发放)的饭**贴800元;14、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支付其2015年1月至8月的交通费报销补贴100元;15、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支付其女工用品费300元或价值300元的女工用品;16、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补缴1992年7月至12月的退休养老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17、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保基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18、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报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4081.6元和25%的赔偿金1020.4元,总共5102元以及误工费;19、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10月、11月应发工资2574.34*2=5148.68元和奖金3864*2=7728元,合计
12876.68元;20、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补发10月、11月年终奖4083.5元;21、请求法院判令其在1992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和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从事的粉煤灰和空压机工作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22、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仲裁确认仲裁结果出来之前京能热电厂没一次性发放补偿金和赔偿金(以第10项、11项、12项为主);23、请求法院判令京能热电厂支付其2015年未休8天年休假(按标准300%支付)工资,共计7826.74元;24、请求法院判令2015年因病假京能热电厂扣除的病假工资,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
91186.92元,加上裁决书中支持的饭卡内金额276.31元和防暑降温费360元,共计91823.23元;25、请求京能热电厂支付医疗费18687元;26、京能热电厂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月1日,***与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10月,京能热电厂收购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1日,***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京能热电厂。
2012年3月31日,***向京能热电厂提交待岗申请书,载明:因身体原因、孩子无人照顾等原因请求领导批准其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岗。京能热电厂同意了***的待岗申请。
***待岗期间,京能热电厂支付的待岗工资未低于北京市标准。2013年3月4日,***向京能热电厂提交上岗申请书希望安排到风泵备员值班员岗位,并承诺会在很短时间内熟悉工作情况,进入工作状态。2013年4月,京能热电厂安排***到发电生产部丙一班担任空压机学习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正式担任风泵值班员。***风泵值班员考试成绩为32.5分,未通过考试。2013年11月29日,***向京能热电厂提出书面申请,因空压机泵房经常倒班,家里孩子无人照顾,请求到龙口灰场担任检修专责工职位。京能热电厂批准了***的请求。
2014年10月28日,9时许,***在门头沟区永定龙口灰场院内与同事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不服行政处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决被告对原告从轻处罚。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门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并未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015年11月2日,京能热电厂人力资源部向厂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回复载明: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认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所做出的处理意见。特此回复。2015年11月3日,京能热电厂做出,关于对***、于*违纪处理的决定。其中载明,***,公司龙口灰场检修专责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性质恶劣,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015年11月5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京能热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5.6违规、违纪合同的解除中5.6.2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2,企业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5.6.2.1.5规定,由于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盗窃、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被判刑的。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5.2.5.1.1规定,边远山区津贴是为了照顾边远山区职工生活而实行的一种津贴,公司对边远山区界定为珠窝地区为边远山区,员工享受特殊津贴,离开边远山区工作,不再享受该项津贴。***未在珠窝地区工作。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5.2.5.1.1规定从事运行岗位人员,除享受年工龄工资外,还可享受每年每月3元的运龄工资。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为龙口灰场检修专责工。京能热电厂称,***不是运行岗位,不享受运龄工资,***未举证证明其岗位属于运行岗位。
***主张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据***称系其待岗期间的奖金损失。***主张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经济损失4179元系安全奖损失。该期间,***为空压机学习人员,京能热电厂称,***系学习人员,没有正式上岗,无法按照正式员工的安全系数计算安全奖。
另,京能热电厂为上发工资,2015年10月已发放***工资加奖金5514.51元。京能热电厂已支付***年终奖至2015年10月,共计17516.5元。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附录B5员工保健津贴标准规定,***贴1元/日人。庭审中,京能热电厂表示同意给付******贴160元。庭审中,京能热电厂同意给付***交通补贴100元。
***认可《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薪酬管理规定》,但主张其中有的内容没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另,2012年10月29日,***将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201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写劳动合同期限,请求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其单位内选择职位安排上岗;3、请求被申请人给本人安排岗之后按照京能热电的薪酬体系发放薪水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工资双倍赔偿共计15120元;5、请求被申请人给其安排的工业物业公司,按照运行变为五值三运转。”2012年12月14日,***仲裁委作出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京能热电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京能热电公司应当为***优先提供工作岗位,双方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三、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该裁决已生效。
本次诉讼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京能热电厂:“1、确认京能热电厂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3、补偿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贴160元;4、补发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运龄工资1386元;5、赔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经济损失30000元;6、赔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经济损失10000元;7、赔付2013年至2015年9月30日经济损失15000元;8、修改完善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9、按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之裁决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10、其没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1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12、裁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一切责任;13、支付京能***饭费补贴余额276.31元(打入工资卡);14、支付2015年11月、12月饭**贴800元(每月400元,打入工资卡);15、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独生子女费30元(每月5元);16、支付2015年1月至8月交通补贴75元(每月12.5元);17、支付女工用品费300元(每年发放购物卡,2015年改为发放实物如**、肥皂等劳保用品,女工用品指卫生巾);18、支付2015年防暑降温费720元(上半年360元,下半年360元);19、补缴2015年11月、12月五险一金(个人和单位的);20、报销2015年12月份医疗费1800元;21、支付2015年11月、12月(即10月、11月)应发工资5150.68元、奖金16924元(已支付年终奖17517元,但不是全年的奖金);22、补发2015年12月(即11月年度效益奖奖金)年度效益奖(包含在第21**);23、确认1992年至2012年4月和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为特殊工种;24、确认裁决前公司未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第13项至第24***申请要求先予执行。”2016年2月1日,***仲裁委作出京***字[2015]第1275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京能***余额二百七十六元三角一分;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11月4天饭**贴八十元;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7月至10月独生子女费四十元;四、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11月工资四百七十三元六角三分;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三百六十元;六、驳回***之仲裁申请。”***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五***裁决。京能热电厂未就仲裁裁决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待岗申请书、上岗申请书、风泵值班员考试题、申请书、(2015)门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京公(门)恢拘决字[2015]4号《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京能石热人[2015]36号《关于对***、于*违纪处理的决定》、工会意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薪酬管理规定、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既判力。关于***请求确认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已经确认***与京能热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法院不再处理。关于***要求京能热电厂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明确规定,珠窝地区有偏远地区津贴,***未在珠窝地区工作,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主张***贴160元,京能热电厂庭审中表示同意给付,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运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属于运行岗位,故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京能热电厂给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经济损失、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及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的诉讼请求,实际为其待岗期间工资损失。***待岗,系其自行申请,京能热电厂发放其待岗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标准,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京能热电厂赔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经济损失14474元的诉讼请求,按其所称,系指与其以前相比工资降低的损失。此期间,京能热电厂发放***工资是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与***的工作岗位发放***相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修改完善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根据裁决书的裁决京能热电厂应当为***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做出约定的诉讼请求。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裁决“京能热电厂应当为***优先提供工作岗位,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当时情况是***处于待岗状态,2013年3月***提出上岗申请,京能热电厂即按***的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基本履行了仲裁裁决。现***因新出现的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与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无关,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京能热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在工作中与同事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京能热电厂依据其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请求“原告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京能热电厂2015年11月3日与***解除劳动合同,***主张11月5日收到离职证明,故对***要求支付2015年11月、12月饭**贴800元(每月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4天80元。
***主张交通报销补贴100元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庭审中表示同意给付,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京能热电厂实物发放福利系企业自主行为,***要求支付女工用品费300元,未提供证据其应享受此项福利,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法院判令补缴1992年7月至12月的退休养老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保基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判令京能热电厂报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4081.6元、25%的赔偿金1020.4元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此期间***与京能热电厂已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无劳动关系,故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支付2015年10月、11月应发工资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京能热电厂已发放其工资,***2015年11月5日收到离职证明,京能热电厂应当支付2015年11月4天工资,仲裁裁决其4天工资473.63元,数额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要求给付2015年10、11月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已支付***年终奖至2015年10月,11月***未工作满整月,***未举证证明11月工作4天,根据京能热电厂相关薪酬规定,应发放年终奖,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确认特殊工种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要求确认1992年7月至2012年4月和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为特殊工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仲裁确认仲裁结果出来之前京能热电厂没一次性发放给其补偿金和赔偿金(以第10项、11项、12项为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要求给付年假工资、2015年因病假京能热电厂扣除的病假工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京能***余额二百七十六元三角一分;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一五年十一月四天饭**贴八十元;三、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一五年七月至十月独生子女费四十元;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一五年十一月工资四百七十三元六角三分;五、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一五年六月至八月防暑降温费三百六十元;六、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贴一百六十元;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交通费报销补贴一百元;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10月,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2013年9月17日,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京能热电厂系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审法院关于相关企业收购及主体变更情况查明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关于运龄工资的规定,规定于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5.2.4.1.2,一审查明条款序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认可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关于对***、于*违纪处理的决定并向京能热电厂提交了《关于撤销对文件的请示》。***上诉请求中关于2013年2月至11月的工资损失、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奖金损失,***主张系与其他人以及自己以前工资相比的损失。
上述事实,还有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变更材料、《关于撤销对文件的请示》、当事人二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能热电厂以***工作期间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亦认可其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违纪处理决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符合京能热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形,故京能热电厂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关于撤销京能热电厂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鉴于京能热电厂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要求京能热电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要求京能热电厂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责任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前京能热电厂未一次性发放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以及确认其没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地区津贴补贴,根据《薪酬管理规定》,***工作的龙口灰场不符合享受地区津贴补贴的工作地区,故***关于支付地区津贴补贴345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运龄工资,***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属于运行岗位,故***要求运龄工资1386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处于待岗状态,未向京能热电厂提供劳动,且该待岗系***自行申请提出,在***待岗期间,京能热电厂亦向其发放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待岗工资,故其要求上述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及奖金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的工资损失、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奖金损失,***主张系与其他人以及自己以前工资相比的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起,***为空压机学习人员,2013年11月29日***申请调入龙口灰场,京能热电厂根据该单位的薪酬管理办法以及***的工作岗位发放相应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2015年10月、11月的工资以及饭**贴、年终奖,***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处理决定,鉴于京能热电厂实际支付***各项工资福利至2015年10月,***要求京能热电厂支付2015年10月的工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京能热电厂向***支付2015年11月4天的工资并无不当。***未举证证明其工作4天即可以享受当月年终奖,故一审判决京能热电厂向***支付11月4天的饭费、不予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
关于女工用品,发放企业福利系用人单位自主行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应当享受该项福利,故本院对***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金、误工费等上诉请求,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1月5日解除,***的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按照京***字[2013]第10号裁决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约定的请求,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作出后,***申请上岗,京能热电厂批准***的申请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如前所述,京能热电厂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京能热电厂提供工作岗位、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支付扣除病假工资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修改完善单位规章制度并给予补偿、补缴退休养老金、补缴社会保险、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应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关于执行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赵 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