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区广宁路1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瑾***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京能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且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现要求京能热电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现企业年金仍没有转到街道,且证明也不给开。(三)其他诉讼请求都应支持等为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京能热电厂提交意见称,(一)***主张的事由不存在。(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三)***主张运龄工资和地区津贴没有事实根据等为由,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能热电厂以***工作期间殴打他人,已严重违反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且此解除行为也已经过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审议,其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京能热电厂将企业年金及退休证明转到街道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范围,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本案相应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明
审 判 员 ***
二 〇 一 七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