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2387号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07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倒数第六行“本院予以支持”补正为“本院不予支持”。
审 判 长 姚 媛
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