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热电厂

某某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7民初1204号 原告***,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区。 被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区广宁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瑾***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瑾***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京能热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京能热电厂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未查明事实,运用法律错误,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3、请求判令被告补偿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贴160元;4、请求判令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运龄工资1386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经济损失、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共计36449元;6、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4179元;7、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经济损失14474元;8、请求单位修改完善有些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9、根据裁决书的裁决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做出约定;10、原告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11、请求判决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2、请求法院判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5年10月和11月(应11月和12月发放)的饭**贴800元;1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8月的交通费报销补贴100元;1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女工用品费300元或价值300元的女工用品;1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原告1992年7月至12月的退休养老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1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保基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1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报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4081.6元和25%的赔偿金1020.4元,总共5102元以及误工费;1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1月应发工资2574.34*2=5148.68元和奖金3864*2=7728元,合计12876.68元;20、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补发10月、11月年终奖4083.5元;2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1992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和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从事的粉煤灰和空压机工作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22、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仲裁确认仲裁结果出来之前被告没一次性发放给原告补偿金和赔偿金(以第十项、十一项、十二项为主);2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未休8天年休假(按标准300%支付)工资,共计7826.74元;24、请求法院判令2015年原告因病假被告扣除的病假工资,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91186.92元,加上裁决书中支持的饭卡内金额276.31元和防暑降温费360元,共计91823.23元;25、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687元。2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京能热电厂辩称:我方与原告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地点龙口灰场不享有地区津贴,同时原告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不享受***贴;原告不属于运行岗位,不能享受运龄工资;原告主动申请待岗,故主***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已发放***工资及年终奖到2015年10月;对于修改规章制度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属于企业自行制定内容;我方已经考虑到原告情况及企业情况,为原告提供了工作岗位,原告此次提起应当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告因打架被行政处罚,我方依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有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原告2-7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与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10月,京能热电厂收购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1日,***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京能热电厂。 2012年3月31日,***向京能热电厂提交待岗申请书,载明:因身体原因、孩子无人照顾等原因请求领导批准其到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待岗。京能热电厂同意了***的待岗申请。 ***待岗期间,京能热电厂支付的待岗工资未低于北京市标准。2013年3月4日,***向京能热电厂提交上岗申请书希望安排到风泵备员值班员岗位,并承诺会在很短时间内熟悉工作情况,进入工作状态。2013年4月,京能热电厂安排***到发电生产部丙一班担任空压机学习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正式担任风泵值班员。***风泵值班员考试成绩为32.5分,未通过考试。2013年11月29日,***向京能热电厂提出书面申请,因空压机泵房经常倒班,家里孩子无人照顾,请求到龙口灰场担任检修专责工职位。京能热电厂批准了***的请求。 2014年10月28日,9时许,***在门头沟区永定龙口灰场院内与同事***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不服行政处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决被告对原告从轻处罚。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门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并未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015年11月2日,京能热电厂人力资源部向厂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回复载明: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认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殴打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所做出的处理意见。特此回复。2015年11月3日,京能热电厂做出,关于对***、***违纪处理的决定。其中载明,***,公司龙口灰场检修专责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性质恶劣,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015年11月5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京能热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5.6违规、违纪合同的解除中5.6.2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企业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5.6.2.1.5规定,由于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盗窃、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被判刑的。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5.2.5.1.1规定,边远山区津贴是为了照顾边远山区职工生活而实行的一种津贴,公司对边远山区界定为珠窝地区为边远山区,员工享受特殊津贴,离开边远山区工作,不再享受该项津贴。***未在珠窝地区工作。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5.2.5.1.1规定从事运行岗位人员,除享受年工龄工资外,还可享受每年每月3元的运龄工资。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为龙口灰场检修专责工。京能热电厂称,***不是运行岗位,不享受运龄工资,***未举证证明其岗位属于运行岗位。 ***主张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据***称系其待岗期间的奖金损失。***主张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经济损失4179元系安全奖损失。该期间,***为空压机学习人员,京能热电厂称,***系学习人员,没有正式上岗,无法按照正式员工的安全系数计算安全奖。 另,京能热电厂为上发工资,2015年10月已发放***工资加奖金5514.51元。京能热电厂已支付***年终奖至2015年10月,共计17516.5元。 京能热电厂《薪酬管理规定》附录B5员工保健津贴标准规定,***贴1元/日人。庭审中,京能热电厂表示同意给付******贴160元。庭审中,京能热电厂同意给付***交通补贴100元。 ***认可《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薪酬管理规定》,但主张其中有的内容没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另,2012年10月29日,***将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201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写劳动合同期限,请求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其单位内选择职位安排上岗;3、请求被申请人给本人安排岗之后按照京能热电的薪酬体系发放薪水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工资双倍赔偿共计15120元;5、请求被申请人给我安排的工业物业公司,按照运行变为五值三运转。”。2012年12月14日,该***作出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京能热电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京能热电公司应当为***优先提供工作岗位,双方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三、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该裁决已生效。 本次诉讼前,***向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仲裁,要求京能热电厂:“1、确认京能热电厂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合同;2、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3、补偿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贴160元;4、补发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运龄工资1386元;5、赔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经济损失30000元;6、赔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经济损失10000元;7、赔付2013年至2015年9月30日经济损失15000元;8、修改完善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9、按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之裁决为我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10、我没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1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12、裁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一切责任;13、支付京能***饭费补贴余额276.31元(打入工资卡);14、支付2015年11月、12月饭**贴800元(每月400元,打入工资卡);15、支付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独生子女费30元(每月5元);16、支付2015年1月至8月交通补贴75元(每月12.5元);17、支付女工用品费300元(每年发放购物卡,2015年改为发放实物如**、肥皂等劳保用品,女工用品指卫生巾);18、支付2015年防暑降温费720元(上半年360元,下半年360元);19、补缴2015年11月、12月五险一金(个人和单位的);20、报销2015年12月份医疗费1800元;21、支付2015年11月、12月(即10月、11月)应发工资5150.68元、奖金16924元(已支付年终奖17517元,但不是全年的奖金);22、补发2015年12月(即11月年度效益奖奖金)年度效益奖(包含在第21**);23、确认1992年至2012年4月和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为特殊工种;24、确认裁决前公司未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第13项至第24***申请要求先予执行。”2016年2月1日,该***作出京***字[2015]第1275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京能***余额二百七十六元三角一分;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11月4天饭**贴八十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7月至10月独生子女费四十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11月工资四百七十三元六角三分;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支付***2015年6月至8月防暑降温费三百六十元;六、驳回***之仲裁申请。”。***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第一、二、三、五***裁决。京能热电厂未就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待岗申请书、上岗申请书、风泵值班员考试题、申请书、(2015)门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京公(门)恢拘决字〔2015〕4号《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京能石热人〔2015〕36号《关于对***、***违纪处理的决定》、工会意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薪酬管理规定、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既判力。关于***请求确认原、被告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已经确认***与京能热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要求被告补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地区津贴3450元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明确规定,珠窝地区有偏远地区津贴,***未在珠窝地区工作,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贴160元,京能热电厂庭审中表示同意给付,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运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属于运龄岗位,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经济损失、2012年奖金损失30101元及2013年1月至2月奖金损失6348元的诉讼请求,实际为其待岗期间工资损失。***待岗,系其自行申请,京能热电厂发放其待岗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标准,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赔偿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经济损失14474元的诉讼请求,按其所称,系指与其以前相比工资降低的损失。此期间,京能热电厂发放***工资是按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与***的工作岗位发放***相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修改完善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根据裁决书的裁决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工作岗位,对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做出约定的诉讼请求。京***字〔2013〕第10号裁决书裁决“京能热电厂应当为***优先提供工作岗位,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对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书面约定”。当时情况是***处于待岗状态,2013年3月***提出上岗申请,京能热电厂即按***的要求安排工作岗位,基本履行了仲裁裁决。现***因新出现的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与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无关,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京能热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在工作中与同事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京能热电厂依据其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请求“原告未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京能热电厂2015年11月3日与***解除劳动合同,***主张11月5日收到离职证明,故对***要求支付2015年11月、12月饭**贴800元(每月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4天80元。 ***主张交通报销补贴100元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庭审中表示同意给付,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京能热电厂实物发放福利系企业自主行为,***要求支付女工用品费300元,未提供证据其应享受此项福利,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原告1992年7月至12月的退休养老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保基金,并由有关部门追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要求判令被告报销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4081.6元、25%的赔偿金1020.4元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此期间***与京能热电厂已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无劳动关系,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支付2015年10月、11月应发工资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京能热电厂已发放其工资,***2015年11月5日收到离职证明,京能热电厂应当支付2015年11月4天工资,仲裁裁决其4天工资473.63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要求给付2015年10、11月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京能热电厂已支付***年终奖至2015年10月,11月***未工作满整月,***未举证证明11月工作4天,根据京能热电厂相关薪酬规定,应发放年终奖,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确认特殊工种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要求确认1992年7月至2012年4月和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为特殊工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关于***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仲裁确认仲裁结果出来之前被告没一次性发放给原告补偿金和赔偿金(以第十项、十一项、十二项为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给付年假工资、2015年原告因病假被告扣除的病假工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京能***余额二百七十六元三角一分; 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天饭**贴八十元; 三、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七月至十月独生子女费四十元; 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工资四百七十三元六角三分; 五、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六月至八月防暑降温费三百六十元; 六、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贴一百六十元; 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交通费报销补贴一百元;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