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热电厂

某某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热电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2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区广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以下简称京能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从1979年8月1日入职京能热电厂,干部身份,201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工龄36年,退休金全单位最低。***在与京能热电厂人力资源劳动管理部门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的退休工资低是因为休病假,病假工资低及2009年办理了内退,导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开始查询工资,才发现京能热电厂多扣其的工资,岗位核定错误。***因为身体原因,在京能热电厂工作期间服从单位管理,因为京能热电厂是国有企业,***主观上认为京能热电厂不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一直到发生诉讼,通过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才发现,***所一直信赖的单位有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审判决对60000元的法律性质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虽然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但是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故依法申请再审。 京能热电厂提交意见称,***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能热电厂已就***工资中的扣发项做出合理解释,***主**能热电厂多扣了其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内部离岗退养实施办法》、《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内部离岗退养协议书》及***的银行流水,法院认定京能热电厂向***支付60000元(兑现方式为: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助金的50%,其余部分按照距正式退休日历月数,按月平均兑现)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