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2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3号111-2层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诉人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哈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龙哈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宏远公诉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真正施工人是***,该路段是***偷用齐翔建工集团恒翔工程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的印章签合同,是***暗中操控施工,***偷盖印章的行为被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发现后,***又用宏远公司的印章补了一个合同,实际都是***暗中雇佣农民在糊弄施工。***(目前是龙江县龙江镇人民政府的公职人员)涉嫌虚假诉讼,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二、案涉工程质量差,没有验收合同,实际上无法通行,不应给付剩余工程款。三、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宏远公司辩称,一、第一份合同是乡镇招投标,齐翔分公司签的第一份合同,乡里交通局说齐翔公司资质不够,所以又和宏远签的合同,不存在偷盖公章的问题。二、关于公职人员问题,***是2018年9月转的公职化,签合同时是农民。三、关于工程质量,当时修路时都有监工,村里也没有提出异议,提前通车了。因为有砂石厂的车通过,造成路面破损,2010年又维修的。这些年一直向村里要钱,一审已经提交过证据,没有过诉讼时效。
宏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求:1.判令龙哈村委会给付修路工程款103,835元及合法利息(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月利1分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龙哈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宏远公司为龙哈村委会修建通村公路,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通车一年多后出现开皮破损。2010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通村公路龙哈1.84段的整改方案,同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龙哈通村路的补充合同。整改方案及补充合同均约定宏远公司对案涉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分进行维修,一次性处理路面维修,刷胶1000㎡,重新打路面200㎡(混凝土面层54.5元/㎡),费用由宏远公司负责,完成时限为2010年8月15日,龙哈村尾欠工程款103,835元于201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均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宏远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维修义务(重新打路面差100㎡没有完成),龙哈村委会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的维修期限届满后,未出具验收报告,案涉路面即投入使用至今。尾欠工程款经宏远公司多次索要龙哈村委会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宏远公司为龙哈村委会修建通村公路,投入使用后发现有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双方就不合格的部分重新签订整改方案及补充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龙哈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同意
支付尾欠工程款,但在宏远公司未完成案涉工程全部维修义务时,案涉工程即投入使用至今,补充合同约定的维修期限届满至本案诉讼期间龙哈村委会未主张权利,故应视为其对案涉工程质量默认;关于未完成维修义务的工程量,因宏远公司陈述刷胶已经全部完成,重新路面不到100㎡没有完成,龙哈村委会反驳称只干了一点点就停工了,但龙哈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宏远公司陈述的未完成的工程量,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龙哈村委会应当向宏远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数额,因宏远公司自认未全部完成整改方案及补充合同的工作内容,故就其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在其主张的工程款总数额中予以扣减;即扣减宏远公司未完成的混凝土路面100㎡相对应的价款5,450元(100㎡×54.5元/㎡=5450元),剩余尾欠工程款98,38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关于宏远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其主张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支持其自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关于龙哈村委会辩称的宏远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结合宏远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能够认定宏远公司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至本案诉讼期间,曾多次向龙哈村委会索要过案涉工程款,故对龙哈村委会辩解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宏远公司诉讼请求合
理、合法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齐齐哈尔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385元,并以本金98,3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向齐齐哈尔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6.70元,减半收取1,188.35元,由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宏远公司为龙哈村委会修建通村公路,由于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重新签订整改方案及补充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宏远公司亦依据上述合同要求龙哈村委会支付工程尾款,龙哈村委会应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关于龙哈村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的问题。因在宏远公司未完成全部维修义务时,案涉工程即投入使用,应视为龙哈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质量认可,同时,案涉工程投
入使用多年来,龙哈村委会未积极主张维修权利,却在宏远公司支付工程尾款时,以此为抗辩理由,与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不符,故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哈村委会上诉主张宏远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宏远公司在一审已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多次向龙哈村委会索要案涉工程款,故龙哈村委会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龙哈村委会其他上诉主张,因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龙哈村委会给付宏远公司剩余工程尾款及数额适当。但鉴于宏远公司未履行全部维修义务,案涉工程一直未验收合格,故对宏远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哈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主文为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齐齐哈尔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38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70元,由龙江县白山镇龙哈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