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齐哈尔隆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刘才,地址:龙沙区南航街道华光社区。
被告:**和,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城郊**楼103.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隆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身体不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