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水利局施工队

某某与某某、遂平县水利局施工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388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旺,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水利局施工队,住所地:遂平县汝河路西段,现为遂平县泰安路东段路南(原土管局二楼)。
负责人***,队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瞿阳镇京深路西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景新伟、遂平县水利局施工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新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