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45568号
原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罗莎蒙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庆未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罗莎蒙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莎蒙德公司)、北京中庆未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未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支付***公司服务费67 800元;2.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支付***公司违约金(以67 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诉讼费用由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8日,***公司与罗莎蒙德公司签订《室内空气质量服务改善合同》,合同金额67 800元,***公司依约进行了室内空气质量改善服务,并于2021年7月17日由第三方检测验收通过,但罗莎蒙德公司未依约付款,故***公司诉至法院。
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8日,罗莎蒙德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室内空气质量改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改善服务,空气改善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海油大街与燕昌路交叉口,空气改善内容为治理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和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空气改善区域为新装3390平米区域的地面、墙壁、天花、窗帘、座椅、木质家具等,空气改善总价67 800元,费用内容包括两次上门治理服务费、含10个点的权威第三方检测验收费、增值税发票税费。乙方保证治理完毕14天后,治理区域空气质量达到《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国家标准。若经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未达标时,乙方为甲方无偿返工,并在14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提交检测申请。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将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3%/天支付滞纳金。检测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支付全额工程款。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提供服务。2020年7月21日,中环科研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经询问,***公司表示未向罗莎蒙德公司开具发票。***公司称中庆未来公司为罗莎蒙德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本案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经查,中庆未来公司为罗莎蒙德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罗莎蒙德公司、中庆未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与罗莎蒙德公司签订的《室内空气质量改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罗莎蒙德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公司要求罗莎蒙德公司给付合同款67 8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罗莎蒙德公司收到***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付款,逾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公司表示其未向罗莎蒙德公司开具发票,故***公司现要求罗莎蒙德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庆未来公司作为罗莎蒙德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中庆未来公司应对罗莎蒙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罗莎蒙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 67 800元;
二、被告北京中庆未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罗莎蒙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中庆未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被告北京罗莎蒙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中庆未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