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彤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彤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558号 原告:北京中彤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0号楼2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弈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乡***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弈珀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彤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彤节能公司)与被告河南弈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珀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中彤节能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弈珀商贸公司立即向中彤节能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4184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18437.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弈珀商贸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彤节能公司与弈珀商贸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弈珀商贸公司向中彤节能公司采购“温度探测光缆材料及安装服务及技术服务”,约定采购数量为19925.6米,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97396元。中彤节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完成了货物交付,并于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进行光缆铺设施工,上述施工已经由弈珀商贸公司在《测温光缆用量及施工确认单》全部验收合格。目前弈珀商贸公司合计向中彤节能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78958.4元,仍有合同款人民币418437.6元未付,且中彤节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弈珀商贸公司出具了全额合同发票。中彤节能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弈珀商贸公司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经中彤节能公司多次催款,弈珀商贸公司以上游拖欠款项、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中彤节能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彤节能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弈珀商贸公司支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故诉至法院。 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彤节能公司陈述意见称,其不只是向弈珀商贸公司销售光缆,也进行了建筑施工铺设光缆,主张本案案由其起诉有误,应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案项目位于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中彤节能公司与弈珀商贸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中彤节能公司供应光缆且包含安装施工服务与技术服务,中彤节能公司的施工经由弈珀商贸公司的“光缆用量及施工确认单”进行确认,中彤节能公司亦认可其于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进行光缆铺设施工,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此双方虽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管辖,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中彤节能公司所提交的合同及施工确认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开封市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西区供暖长输主干网工程(4、5)标段,经查该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复兴大道北侧、九大街和十大街之间,属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