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