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13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恒源路**。
法定代表人彭淑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俊霖,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光清,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稻地镇尚德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振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所开立账户均无存款。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及车管所无任何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绪波
审 判 员  唐茂群
代理审判员  王绍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