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602民催13号
申请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恒源路**。
法定代表人:彭淑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5857661,出票人为烟台福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1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春萍
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
人民陪审员 赵翠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修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