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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83民初5594号原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淑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永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江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