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与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7民初3650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钱营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国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经八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淑玲,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计631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健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