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民初788号
原告: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高新区信息产业城明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84833061R。
法定代表人:于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娜、王嘉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八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8968636Y。
法定代表人:彭淑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琰,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古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