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6196号
原告:山西晋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晋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山西晋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晋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