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327号
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木燕辅路闫家渠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9145279T。
法定代表人:王东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群,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娜,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瑞峰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仁路54号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73M3A。
法定代表人:王冠。
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峰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焦婵娟
书 记 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