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停,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停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扈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