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节盛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6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市节盛电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朝阳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金传群,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节盛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峰
审判员  胥霞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