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374号之二
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美固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66667G。
法定代表人:张玉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虹,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24507。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37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374号判决,驳回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