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6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美固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66667G。
法定代表人:张玉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虹,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24507。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26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户名***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50×××51)。申请人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故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户名***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50×××5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旖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思嘉
书 记 员 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