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6374号
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美固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66667G。
法定代表人:张玉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虹,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24507。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固龙公司)与被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镭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固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曹宇虹,被告迅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固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人民币66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了《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500W激光切管机,QL-FCT7025A(含影像自动上料机),该设备总价为人民币132万元,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设备总价的50%,即人民币66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还约定,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如协商不成的,交由买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收到并使用被告交付的设备后,发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屡次出现各项异常,例如上料机偶发无故障报警、卡盘有管材卡不牢现象、上料机相机启动时有晃动现象、设备在同一参数情况下切割同样孔位时,不时有切不透的现象等异常情形。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就设备异常问题进行维修调试,被告多次安排人员前往原告工厂对设备进行维修调试,但设备仍反复不断出现各种异常,且新老问题不断,始终无法长时间正常运转,致使原告一直以来均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特别是卡盘卡不住管材的故障,因设备的后卡盘轮齿里面常常会积满废铁屑和小铁片等,导致卡爪卡不紧,被告也曾多次派技术人员来维修。被告技术人员自认造成上述原因主要是机器设计和制造时齿轮和齿条密封性不好,导致机器运作切割过程产生的废铁屑掉入卡盘中,属于机械设计原始缺陷,无法彻底解决。原告购买被告的设备无法实现正常生产目的,无奈之下,只能与被告解除《成套设备采购合同》,退回设备,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迅镭公司辩称:1.原告对涉案设备已经确认验收合格。涉案设备被告于2020年2月27日送达原告指定场所,经原告确认后被告开始对涉案设备进行安装调试。2020年3月26日,经过水电气的连接,安装调试及试切割后设备已经合格,可以进行生产,原告对此也予以确认。2.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售后质保的义务。由于涉案设备系原告非标定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设备维护问题、操作工操作水平高低以及切割工艺设计等出现问题及故障,每次原告报修时被告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其中故障最大的确实是自动上料机的问题,但被告已根据原告的要求以及限定的期限对于自动上料机的故障问题进行了处理和优化,之后没有再出现过重大的质量问题。自此之后原告保修的次数明显减少,且都是由于自己维护不当引起的小故障来向被告进行报修,被告都及时进行了处理,使它恢复生产。3.涉案设备能够正常生产,且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证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21日,涉案设备生产零件总数已经有25万多件,从该数量上也可以看出,原告对设备进行了正常的使用。4.就原告提出的后卡盘卡不牢管材属于设计缺陷的问题,被告认为并不是设计缺陷。在双方签署的技术方案中明确载明后卡盘的技术方案,其对废渣的吸收是通过中空部分进行废渣收集再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它必然会产生切割的废金属屑吸附在内。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就是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擦拭干净,这个问题就能解决掉。原告的几次保修都是这种情形,被告前往清理后就恢复正常。所以说这不是一个设计缺陷,而是技术方案的短板,完全可以通过售后的维护来解决。综上,被告认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设备,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设计缺陷,完全能够满足原告的生产需求,也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此外,被告也及时履行了售后质保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情况
2019年12月7日,原告(买方)、被告(卖方)双方签订《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第一章合同标的。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2500W激光切管机,QL-FCT7025A(含影像自动上料机),并提供配套辅助设备及材料;1.2卖方所供应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所涉及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第二章价格。2.1设备总价为132万元。第三章支付。3.2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50%;3.3设备在买方工厂经买方静态、动态初步验收合格收到全额发票后,支付总货款的40%;3.4安装试车合格后,经60天运行,未发现问题,买方支付余款。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4.1卖方应于收到预付款后50天内交付完全部设备。第五章标准和检验。5.1卖方对本合同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中的标准规范进行。附件中未规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准。5.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第六章安装、试车。6.1“安装”系指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设备即为买方所验收。6.2“设备”的安装、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6.4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在现场签署安装合格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设备”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7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6.7如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签署验收证书。6.8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所涉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第七章保证、保修、索赔和罚款。7.4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退货或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1个月。7.5卖方对本合同所涉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买方验收后24个月(易损件及耗材除外),此期间,在乙方正常操作、使用和维护的条件下,卖方提供免费保修。7.6卖方应就本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7.8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要求后,应立即退货、或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7.10如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除运行工、油、水、电以外的一切费用。如超过买方允许的达标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退还买方全部预收款,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所附《光纤激光切管机技术方案书》对迅镭切管机独特优势进行了说明,称夹持力可精确控制,避免了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管材夹变形、脱夹现象。并对设备的各部件的性能、参数及优势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就CCD影像自动上料机性能描述为,实现各种规格原材料的自动疏料和上料;疏料、上料稳定,不会出现多上料现象;规格变化时,设备能够根据屏幕输入规格尺寸自动快速(5min内)切换相应的工装夹具,保证材料状态位置准确无误;具体性能参数:上管材类型:圆管、方管、矩形管、椭圆管、三角管、D型管,上料长度:3200mm-7050mm,自动分选循环周期:首次上料≤60s,后续上料≤20s。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美固龙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迅镭公司660000元货款。被告迅镭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将设备送至原告美固龙公司。
2020年3月19日,被告完成对原告操作人员的培训。2020年3月26日,被告出具《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交接单》,写明:设备运抵用户现场后,经过水、电、气的联接、安装调试、试切割后,设备已合格,可以正式交付用户进行生产。原告方在该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对此,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第8.7条约定涉及本合同所有设备安装调试试车试运行等验收记录、资料文件需加盖买方公章方为有效。原告并未在该交接单中加盖公章,签字人是原告公司员工谢国强,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合同第6.1条,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设备即为买方所验收;每一次考核均需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由此看出考核是验收的前步骤,但自2020年2月27日设备送达至原告处到2020年3月26日,原、被告没有任何的考核报告。原告认为该交接单只是设备部件齐全,并安装完成的验收,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试运行阶段。
原告另表示设备安装完成后,一直处于调试阶段,且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为此提供该设备的调试、维修记录,整理如下:
调试/维修记录汇总
时间
调试/维修内容
解决方案/结果
2020年4月3日
1.切割效果优化,切割效果调整之后粗糙度还是未达到效果;2.速度下降;3.上料机故障。
上料没有调试,约定7号再来调试。
2020年4月8日
1.上料机故障,优化上料机动作;2.激光器在开机出现报错;3.切割效果不佳;4.套料存在问题等。
2020年4月9日
1.上料机故障;2.提出统一培训;3.切割问题,不圆,毛刺严重。
1.返回重启、调整参数、无法稳定,已反馈;2.未答复、未培训;3.切割问题未解决。
2020年4月13日
1.切割问题,圆孔内严重残渣、毛刺;2.卡盘挡片变形;3.上料机故障,无法稳定生产。
1.原参数切割效果不对,调整工艺参数后已解决,切割略有毛刺,可下调速度加以改善;2.更换挡片;3.暂无法改进。
2020年4月15日
上料机报修零点丢失
测试5个循环正常,两头钩故障未作调试。
2020年4月16日
生产过程中,自动上料出现一次异常
对套料培训了1.5时,受训人顾剑峰
2020年4月17日
1.套料、操作系统培训;2.机床维护保养注意事项;3.上料机小管上料不稳定,会出现插偏情况
1、2已对班组长、操作人员培训一次;3.小管型无法正常上料
2020年4月25日
激光主机不运行、送料不停情况
调试人员离岗未知会、现场班组长未说明问题产生原因
2020年4月25日
1.小管口类管材无法自动上料;2."钩料"故障三次(设备运行中),需复位后重启(一次约15分钟);3.激光切割出现故障;4.自动切管设备经调试后还存在问题
内部联络函回复:已联系迅镭派人来解决
2020年4月28日
1.自动上料过程,后卡未夹住问题;2.上料机管子丫轴方后放偏;3.切割过程中,后卡夹持力不够,切割偏差;4.后卡抽尘管防罩过高与上料机干涉,需重做。
1、3问题需要技术部出方案解决;2优化后未发现原问题;4拆下后预计5月6日重新安装。
2020年4月29日-5月6日
1.前上料钩臂"感应器"有破损;2.上料机运行中自行停止,重启两次后解除此问题;3.设备运行中拍照灯自行亮起,联系后仍无法解决,后又出现该问题。
2020年5月12日
1.进主机的氧气管接插处自行爆裂,快接也损坏;2.因进气故障造成镜片烧焦损坏,铜嘴受热变形损坏。
改善方法:对进行管作更换;更换铜嘴。
2020年5月14日-20日
上料问题:1.拍照灯常亮无法关闭;2.上料臂上感应器有破损;3.前卡盘防护罩至今未来更换;4.自动上料臂的钩子多次调试后无法正常使用。
电话联系后未来现场解决
2020年5月21日
运行中设备突然自行停止,呈无电源状态,异常较特殊。
2020年5月22日
1.后卡抽尘管道防护钣金安装;2.上料机钩料轴更换细钩爪;3.电路排查。
托料损坏无法再进行,21号停机问题为电源切断,23号再来
2020年5月25日
上料自动停止,拍照灯自动常亮故障
替换更新文件,已解决。
2020年5月25日-27日
1.自动上料机多次出现故障;2.激光铜嘴不耐用,已损坏6件。
2020年5月29日
第一根管材正常切割中,自动上料机在运行准备第二根管材时发生异常,上料钩臂碰撞管子,造成挡板变形,钩臂倾斜,发生异常。
2020年6月1日
1.重新标定料框位置;2.重新调整安全高度。
待测试
2020年6月1日
更换上料框挡板钣金,并调整外监控
希望达到无死角监控
2020年6月2日
测试自动上料、激光切割,生产10根长料后第11根又出现上料故障,西上料钩臂与管材碰撞,导致钩臂钩件变形
2020年8月13日
1.上料机运行50*80管材时有一次卡管,自行停机;2.卡盘位子需多键操作,较复杂;3.设备运行速度偏慢;4.电脑排障需提升。
1.自行重启调整后正常运行;2、3.需与技术部研讨;4.电脑系统上调整,已有提升改善。
2020年8月20日
上料"卡位"故障,经调整后无法回原点出现报警。
调试后恢复。
2020年9月24日
激光冷却机故障超温导致激光机自动关机报警;上料动作过慢。
1.修理后可正常开;2.调速。
2020年11月26日-27日
1.上料机出现问题;2.激光毛刺挂渣未能解决;3.托架与工件间隙过大;4.后卡夹钳打滑夹不紧,未确定原因;5.前卡夹紧顺畅,松开有抖动现象未解决;6.切割送料精度有偏差未解决。
1.暂先复位,原因未找到;2.未解决;3.已改善;4.实际情况待验证;5.已修复
2020年12月7日
1.上料机相机不升降;2.下料小翻板动作异常;3.前卡爪夹紧松开不顺畅,有夹不到位现象;4.电磁阀漏气;5.随动高度需调整
1、2已调整;3.已加固;4.已检查调整,待观察;5.参数调整。
2020年12月19日
1.激光毛刺大;2.上料机不定时故障报警停机;3.相机拍照屡次出现识别故障。
1.有改善,未排除;生产二天,2.3问题未发生。
2020年12月25日
1.下料支撑程序异常;2.下料支撑钣金变形;3.CCD上料机报警;4.后卡夹不到位;5.19*19方管打样调参数。
1-4作了改善;5.再次测试还是毛刺状,供方认为却还存在不足。
2021年1月3日
1.出现5次自动上料机抬管异常;2.开机报警;3.上料机拍照时有报警。
开启设备正常未发现问题,上述三个问题未找到原因。
2021年1月8日
1.上料机启动报警,显示伺服报警,温度低开启困难;2.有阳光照射相机时,上料机提示镜头上方有障碍物,停机报警;3.激光用氧气电磁阀故障不出气;4.小管材切割有毛刺。5.抓夹不灵活卡顿。
1.温度低造成阻力大;2.报警关闭;3.已维修;4.正常现象;5.开机后运行烤机,热5-10分钟。
2021年1月14日
后卡夹爪夹紧不到位
内部机件卡死,无法现场排除故障,整体拆回修理再安装调试;1月16日安装调试可用。
2021年1月18日
切割时突然间喷嘴无氧气
更换排除故障。
2021年1月25日
后卡盘卡爪夹紧松开不灵活,夹不到位,松不到位。
经检查后发现卡爪转动齿条齿轮里面全是废铁屑和小铁片,主要原因为齿轮和齿条没有密封处理,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铁屑于吸风带入造成卡死,这属于机械设计缺陷,无法彻底解决,待回厂反应给技术部再作解决方案。
2021年1月26日
卡盘废渣吸入严重
因后卡齿轮齿条箱密封性不好导致废渣吸入后卡死,夹爪松紧不灵活不到位,此为设计缺陷非人为因素。密封处理,不能完全解决。
2021年3月15日
前后卡盘夹紧异常
经调整暂能正常使用。
2021年3月25日
勾管气缸故障,维修后又发生同样的故障
气缸感应器接触不良。
2021年3月26日
上料机勾管气缸报警
更换感应开关,非人为。
2021年3月27日
上料机勾管报警
更换感应开关
2021年4月6日
上料机拍照不识别,无法正常上料
重新调节镜头;上料机故障未能排除。
2021年7月19日
1.后卡盘夹紧异常,四面不同步夹不紧情况;2.空气激光方式无法使用,空气不进入设备;3.管材原料短于5米,无法使用自动上料机。
1.因铁屑后吸因素,导致卡住,全部拆开清理后恢复原功能,建议每月自行拆下清理、擦油;2.重新调整、编程;3.增加编程设置,现可正常使用,建议4米以下采用手工上料。
2021年9月13日
1.支架2在自动循环加工状态下未收缩到位,导致撞击故障;2.前卡不能自定义设定所需要的停靠位置。
1.报警已解除;2.支撑轴可能存在卡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回位,具体未能确定因素,暂修理后能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9日
前卡盘出现夹辊夹不紧和运行中夹辊突然松开异常。
已重新紧固,并清理好前卡后废料,运行正常。
2021年10月12日
CCD相机拍照报警。
相机带回公司做测试。
2021年10月14日
CCD超时报警。
相机带回公司返修。
2021年10月20日
上料机相机不工作。
暂手工上料生产。
2021年10月21日
更换因电压原因烧毁的电器元件。
已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021年11月12日
前卡夹辊收放不顺,无法使用。
电源信号线松动异常,具体造成因素不清楚,现已重新紧固。
2021年12月6日
1.设备后卡夹辊四面不同步、不同压,有卡料现象;2.前卡运行中四面夹辊会出现松开长时间再合上异常情况。
1.后卡抽尘改善;2.现场没有松夹现象,视频中有,可能电磁损坏或接触不良;3.切割精度偏差。
2022年1月5日
1.后卡盘卡顿无法正常使用;2.上料管错位。
1.维修保养升级;2.修改参数。
2022年3月18日
1.上料机光电传感器撞坏;2.后卡十字架变形;3.下料板动作不同步。
1.更换上料机光电传感器;2.更换后卡十字架;3.紧固螺丝调整同号。
原告认为,从上述维修记录来看,被告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多种问题,被告屡次派人前往原告处对设备进行维修调试,但设备仍陆续反复出现异常,新老问题不断,无法长时间正常运转,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被告则认为,对部分没有被告方签字的调试维修记录单不予确认;原告每次提出问题后,被告均及时上门维修,履行质保义务;原告反映的部分问题都是操作不当、未及时维护保养所致,对于原告多次提出的上料机的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定期维护予以解决;2021年4月6日之后,原告的报修次数明显减少,且都没有严重的问题。原告表示,在被告对上料机进行清理维护后,设备在短时间内可以正常使用,但没过一段时间又会出现问题,且被告所称的维护保养原告不能自行完成,每次被告上门维护时,机器都要停个三五天,导致原告无法连续不间断地生产。
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一份,写明:涉案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约支付了贵司合同总价款的50%,贵司也于2020年2月28日把合同约定的设备送到指定的工厂。贵司后续多次派人对设备进行检验和试车,但均未能完成初步合格验收要求。现我司特致函于贵司,请贵司务必于2020年5月25日到我司现场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车,完成静态、动态初步验收合格。
2020年6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一份,写明:就贵司向美固龙公司出售的设备静态、动态初步验收不合格事宜,特致函于贵司。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美固龙公司先向贵司预付50%的预付款,设备在美固龙公司工厂经美固龙公司静态、动态初步验收合格并收到全额发票后,再支付总货款的40%,安装试车合格后经60天运行并未发现问题的,美固龙公司支付余款;贵司对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应按合同附件中的标准规范进行,附件中未规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准;贵司的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后,“设备”的检验和试车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知道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立即退货或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等。合同签订后,美固龙公司按约将合同总价款的50%支付给了贵司,贵司也于2020年2月28日把设备送到指定的工厂。但后续贵司多次派人对设备进行检验和试车,均未能达到设备的初步验收合格要求,从而导致美固龙公司始终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我们认为,向美固龙公司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合格的设备是贵司应尽的义务,贵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给美固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美固龙公司授权委托本所律师发函,现特向贵司发出通知并郑重声明如下:1.由于贵司的违约,美固龙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起解除与贵司签署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2.请贵司务必在2020年6月10日前退还美固龙公司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人民币66万元,并取回在美固龙公司的设备。若贵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上述款项并取回设备的,美固龙公司将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该律师函被告于2020年6月5日签收。
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函一份,写明:贵司反馈我司2020年2月28日交于贵司的激光切管机,在使用过程中,自动上料机存在问题。根据贵司要求,2020年6月12日我司安排技术人员至贵司进行了沟通,我司非常重视贵司反馈的问题,专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就贵公司反馈上料机存在的问题,我司拟定优化方案如下:一、在贵司允许下,我司安排技术人员在设备现场根据贵司产品的特性进行排查,分析、收集问题的产生原因。(注:在排查时,不影响激光切割管主机的使用)。二、在贵司现场排查出设备问题原因后,我司即组织内部讨论,并拟定优化方案。方案确定后,望贵司能给予一定时间给我司做改进及完善(设备整改与稳定运行观察),待设备改进完善完成后由贵司继续使用。三、设备优化方案具体流程如下:1.我司安排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3个工作日);2.根据现场发现的问题给出优化方案(2个工作日);3.优化内容事项准备(7个工作日);4.设备优化方案现场实施(10个工作日);5.观察设备生产运行状况(1个工作日)。就上述优化方案,请贵司尽早确认并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函与律师函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回函,并在回函中承认其提供的设备存在问题,并请求原告给予其一定的设备改进和完善时间。
被告则表示,对《函》中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2020年3月26日原告已经签收了交验单,被告认为验收实际上已经完成。被告不认可收到《律师函》,即使《律师函》为真,函件载明的落款时间是2020年6月3日,该时间之后,从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可以看出原告同意被告对这台设备,特别是上料机部分进行优化维修,而被告也一直在进行优化维修,双方的行为可以视为原告已撤销了这一份解除通知,被告也予以认可。另外,原告的起诉诉请也是解除合同,所以说原告自己也认为函件中的解除通知并没有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故该份《律师函》,不能够达到确认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被告为证明原告使用涉案设备可以正常生产,举证以下证据:
1.原告方工作人员谢国强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唐勇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7月30日,唐勇以微信方式向谢国强发送函件,告知上料机故障排除,连续两日运行正常,整改完成,请原告检查确认;2020年9月11日,唐勇以微信方式向谢国强发送函件,告知上料机整改完成,使用至今未见异常,同时申请付款。
2.2020年7月31日拍摄的视频,当日双方对整改的上料机进行测试,运行正常,未见异常。被告要求原告予以确认,但是原告一直拖延确认。
3.设备数据照片,2021年6月17日设备操作界面显示:零件总数185161,加工次数31617;2021年9月13日设备操作界面显示:零件总数234029,加工次数43354;2021年10月21日设备操作界面显示:零件总数250486,加工次数47004。证明原告一直使用案涉设备进行正常生产,且数量巨大。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2020年7月30日的函,仅能证明设备经被告维修后,在7月28日、29日这两天未出现异常,但设备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不仅上料机仍然出现故障,还有其他配置,也陆续出现了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进行不间断的生产。2020年9月11日的函,对“从2020年8月到至今一直在批量生产,未出现异常”这句话不予认可。被告曾于2020年8月13日和2020年8月20日安排了人员前往原告处维修整改上料机,可见设备在上述时间段内仍有故障发生,原告生产也因此会受到影响,并非如被告所述一直在批量生产,未出现异常。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视频中看不出测试的时间,也看不出被告的整改过程。实际上2020年7月31日之后,设备仍然出现了多次故障。
对证据3,原告自2020年2月购买了被告的设备后,该设备就一直处于反复的维修调试阶段,对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被告提供的设备完好,在无任何异常的情况下,零件总数和加工次数将会远远高于目前显示的数据。目前设备无法长时间良好运行,即使能够正常生产,也只是在被告维修之后短暂的正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及《光纤激光切管机技术方案书》、函、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回函、付款回单、维修调试记录,被告提供的送货单、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交接单、培训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电话录音、视频、增值税发票、售后服务单及设备截屏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主张合同解除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认为涉案设备并未通过最终考核和验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认为也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法定解除条件。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原告已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涉案设备已通过验收。原告一直在正常使用设备生产,原告提出的上料机问题可以通过定期维护保养解决,并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
本院注意到:《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如超过买方允许的达标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退货。该条款赋予了原告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原告亦是依据该条主张约定解除。判断是否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应具体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履约行为综合予以认定。被告举证安装调试验收交接单来证明涉案设备已经通过验收,原告对此表示否认,认为该交接单仅是设备部件齐全,并安装完成的确认,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试运行阶段。对此,本院综合以下几点进行判断:1.从交接单注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设备经过了水、电、气联接、安装调试、试切割这几个步骤,但并未体现合同中约定的考核阶段。2.涉案合同约定考核是验收的前步骤,但自涉案设备送达至原告处到出具交接单之日,原、被告间没有任何的考核记录及数据,可见出具交接单时并未完成考核及验收步骤。3.从原告向被告所发函件及被告回函可以看出,交接单出具后,涉案设备仍在进行检验和调试,未能完成初步合格验收要求。综上,本院采信原告的意见,认为该交接单仅能证明涉案设备完成了安装试车环节,应属合同6.4条约定的试车完成后所签署的“安装合格证书”。按照合同约定,涉案设备还需经考核达标后,才属验收合格。现有证据虽未体现原、被告间专门就考核内容和数据进行记录,但从后续的调试过程及原告使用情况可以看出双方就调试及考核应系同步进行。本院注意到,1.涉案设备前期的调试维修频率较高;经被告调试后,2020年8月开始的调试维修频率减少,但问题类型仍比较多;2021年1月25日起,除上料机出现因废铁屑吸入卡盘产生“卡位”现象外,其余均为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告均已进行了维修调整。2.合同附件技术方案中,就上料机部件仅就性能予以概括性描述,并未就上料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予以列明。3.目前上料机故障主要原因系废铁屑吸入卡盘后造成卡死,被告表示该问题可以通过定期清理维护保养解决。原告亦确认在清理维护后,设备可以正常使用。综上可以看出,目前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上料机卡位问题,而该问题已有解决办法;且技术方案中对上料机具体运行时的技术经济指标未予列明,无法判断是否未能达到约定的保证指标,故就目前状态而言,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现原告使用涉案设备虽因维护清理会发生停机、无法不间断上料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会根本上影响原告生产使用,故应属设备瑕疵问题。现原告已实际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且生产数据呈增长趋势,可见该瑕疵并不会对原告的生产目的造成根本性影响,不构成足以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故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主张减少价款或要求被告承担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基于解除合同而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原告美固龙金属制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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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思嘉
书记员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