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558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隋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5583号之一
原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
法定代表人:詹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