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七彩洁利卫生用品厂与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七彩洁利卫生用品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77号。
投资人:顾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颜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吉阳包装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
投资人:黄建新。
上诉人常州市七彩洁利卫生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市吉阳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七彩洁利卫生用品厂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七彩洁利卫生用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严拥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