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皖1623执恢968号
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王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利辛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5)皖1623执恢968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