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清申1号
申请人:天津随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6(天津创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3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保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郑州道971号海天物流园办公楼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晔,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随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天津保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津高法[2021]318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故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丹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人民陪审员 周福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