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6033号
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国典,董事长。
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