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执异16号
案外人:贵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37458826P,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弘星苑C栋2单元19楼4号。
法定代表人:叶小斌,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6780181596,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杯居委会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谢亚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1U1DX2X,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翔飞路9号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414-415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耀,总经理。
案外人贵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案外人于2022年3月14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贵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华粦
审判员 罗国栋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运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