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447号
原告:南宁市新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路园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469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南县隆平粮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大将新区环城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LCE623Y。
法定代表人:程煜,执行董事。
被告:郑志远,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隆平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AN3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南宁市新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南县隆平粮社管理有限公司、郑志远、隆平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新南机械有限公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新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