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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云0828民初1947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9448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1日,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了《某某公司2021年边境立体化防控技防建设项目(中缅段)—澜沧县网络传输建设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3805702.80元,初步验收金额为3476766.60元,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82281.12元,以初步验收金额3476766.60元计算,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94485.4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欠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1894485.48元,定于2024年9月10日前支付382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382000元,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382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382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366485.48元。 二、若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以剩余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计算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若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协议的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拖欠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21850元,减半收取计10925元,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