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8601行初909号
原告阮某,女,1967年5月4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三号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万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10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负责人***,该厅厅长。
第三人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院内C座。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某,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8号轻工业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