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140号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檀香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韦。
被告:湖南省宏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旺德府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德庆水韵山城**110l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薄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彬,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翔,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宏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孙一中审判员潘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唐 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