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民初11号 原告: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栏山公寓综合楼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9.547万元;2.判令被告二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南一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系原告全资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2010年4月26日,一通公司与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6月19日向一通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鹿原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400万,并签订《资金拆借协议》。湖南和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当年还款1000万元,而后停止经营。二被告以其在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建设工程计量款抵扣应还款项债务,湖南鹿原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回借款1130.453万元。2019年4月,湖南鹿原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吸收合并入一通公司而注销登记,其债权由一通公司**。2020年9月,因集团房地产业务整合重整,一通公司已属于本案原告全资子公司。而后,原告及一通公司多次敦促二被告及时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10月30日,二被告所欠借款本金269.54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16日,本院受理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更名为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被告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范围内的企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