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
正代表:***,系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神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新星路交叉处富厚名邸0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诉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神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计划处于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其适用效力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1302民初356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因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并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故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依法应当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