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984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但是上诉人***在缴纳期限内未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